国标中的观光梯相关法规的定义及标识
国标中的观光梯相关法规
目前观光梯并没有单独的法规要求,因此我们在设计开发时,只能参考GB7588的要求。除去法规中的通用要求,对于观光梯主要是玻璃的规范。
1.1定义及标识
首先国标在“3.17”条中对所有玻璃进行了定义,要求玻璃必须是“二层或更多层玻璃之间用塑胶膜组合成的玻璃”。这个规定不仅包括轿厢用,同时在国标“5.3.1.2”条中对于井道围壁或其他人员可正常接近的玻璃制品也必须采用。玻璃制品包括了玻璃门扇玻璃面板或成形玻璃板以及“8.13.5”条提到的玻璃轿顶。
从这几条法规可以得出,出于安全的考虑,法规要求必须是加胶并且是多层,既对于强度有要求,也对玻璃破损时飞溅及可能的锐边伤害有要求。因此,在设计选型时,需要注意玻璃的规格。
其次国标“7.2.3.5”及“8.3.2.4”条规定每一块单玻璃都必须有永久性的标记,包括厂商,玻璃型式及厚度。设计时必须要求供应商追加刻印。1.2结构及强度
关于玻璃结构及强度主要是国标中“7.2.3.4”,“8.3.2.3”和“8.6.7.3”条中玻璃固定要求及“7.2.3.3”,“8.6.7.2”条中玻璃摆锤试验。
这两组法规其实是相互依存的关系,只有前面一组法规要求的结构完善,才能使玻璃整体强度更好,更容易通过后面一组的摆锤试验。
摆锤试验是玻璃相对于金属材质时法规要求强度的补充(参见“7.2.3.1”、“8.3.2.1”和“8.6.7.1”条中的要求),它分为软摆锤和硬摆锤。具体见国标附录J的相关规定,虽然其中规定部分,玻璃尺寸不需要进行摆锤试验,但是实际设计中一般都超过这个范围。在项目设计中,注意单独取得型式试验报告。
1.3其他特殊要求
关于观光梯的特殊要求笔者总结下来主要是两条,一条是“7.2.3.6”条儿童防夹手要求和“8.3.2.2”条扶手设置。
这两条无疑都是出于对儿童安全的考虑。“7.2.3.6”条提出了几个解决方案,包括减少摩擦、增加感知装置、玻璃透明高度设定在1.1m及其他等效方案。其中不透明高度的规定主旨就是减少儿童的好奇心,避免其趴在玻璃上导致开门时门将手拖曳进门缝中。而减少摩擦和增加感知装置都是在拖曳发生时,减少拖曳进门缝的风险和提前预警方案。
由于观光梯客户一般都要求视野最大化,因此1.1m以下不透明本身就违背了观光梯的主旨,一般不采用。因此,设计时一般考虑采用感知开关或减少摩擦。但在新国标(GB/T 7588.1-2020)中,对这条进行了修改,将减少摩擦系数的方案改为了门与门套间隙4mm以下,在设计时需要注意。
“8.3.2.2”条扶手设置中关键点在与玻璃无关,因此在设计时固定扶手不能在玻璃上,避免玻璃破碎后导致扶手掉落,造成二次伤害。同时,扶手仍然固定在电梯上,可以在玻璃破碎后起到隔离保护,减少人员掉落的风险。
了解了这些法规的相关规定后,接下来探讨法规要求的相关设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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